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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7-12-18 8:59:31  点击数:910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五、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为残疾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六、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家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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