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帮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各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总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 财政安排(含计划生育事业费);
(二) 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 其他收入。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以享受公益金扶助:
(一)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年满50周岁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 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其父母年满50周岁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困难家庭;
(四) 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 公益金的扶助方式和额度:
(一) 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母亲年满50周岁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城镇居民家庭实行扶助,金额为每年1000元,直至其父母亡故。
(二) 对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其母亲年满50周岁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实行扶助,金额为每年800元,直至其父母亡故。
(三)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困难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标准由各市(县)、区制定。
第六条 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对象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对象由市(县)、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
第七条 公益金补助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市(县)、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支付。需市计划生育公益金支付的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条 申请公益金补助根据需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伤残或死亡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证明、补助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筹集的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独立建账,专款专用,严禁侵占和挪用,资金的使用必须账目公开,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年度节余结转下年,实行滚存积累。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也应制定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