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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长街发〔2007〕62号关于印发《长安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惠长街发〔2007〕62号
 
 
关于印发《长安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长安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长安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街道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长安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长安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本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部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委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会议须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各委员单位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上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会议须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委员会领导和各委员阅知。

       二、案件举报受理与事故查处制度

      (一)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举报中心和有关委员单位的举报电话,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二)各委员单位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委员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委员会举报中心,由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理。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三)各委员单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尽快建立健全长安街道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

        三、信息收集、发布及报告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设的协调;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

      (二)委员会各委员单位须指定一名专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委员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检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按规定及时报送,并于每季度末报送一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和调查结论、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街道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等。

      (五)各单位联络员每月在《惠山食品安全通讯》投稿一篇,并提供本部门每月监管情况统计报表。

       四、宣传培训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委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结合各委员会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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